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金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金美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宋金美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受刑人宋金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20日 │104年6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967│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977│
│年 度 案 號│號 │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973號 │104年度基簡字第97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7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973號 │104年度基簡字第974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8月27日 │104年8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36 │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85 │
│ │號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