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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良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良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良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受刑人王良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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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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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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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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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3日 │103.08.24晚間11 │103年11月2日下午│
│ │ │時36分許為警採尿│3時許為警採尿前 │
│ │ │前回溯26小時內之│回溯26小時內之某│
│ │ │某時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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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40號 │毒偵字第13、24號│毒偵字第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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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91│104年度訴字第108│104年度訴字第108│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3月20日 │104年7月28日 │104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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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91│104年度訴字第108│104年度訴字第108│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4月15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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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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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82號(編號2│
│ │執字第1259號 │-3應執行10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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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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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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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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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28日 │104.01.12晚間7時│104.01.12晚間8時│
│ │ │21分許為警採尿前│5分至104年1月13 │
│ │ │回溯24小時內之某│日上午11時40分之│
│ │ │時 │間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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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99、406│毒偵字第299、406│毒偵字第299、406│
│ │、448、593號 │、448、593號 │、448、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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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86│104年度訴字第386│104年度訴字第38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5日 │104年9月15日 │104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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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86│104年度訴字第386│104年度訴字第386│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10月5日 │104年10月5日 │104年10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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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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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50號(編號4-7號應執行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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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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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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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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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99、406│
│ │、448、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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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86│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86│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10月5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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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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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3050號(編│
│ │號4-7號應執行1年│
│ │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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