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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志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陳憲志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陳憲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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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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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59日 │拘役5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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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11.08 │104.01.31下午5時│104.01.31下午5時│
│ │ │10分 │3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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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02號 │速偵字第176號 │速偵字第1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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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189號 │ 278號 │ 278號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4.01.28 │ 104.02.26 │ 104.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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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189號 │ 278號 │ 278號 │
│ │ │ │ │ │
│ ├────┼────────┼────────┼────────┤
│判 決│確定日期│ 104.02.24 │ 104.04.02 │ 10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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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796號 │執字第1180號 │執字第1180號 │
│ ├────────┴────────┴────────┤
│ │編號1、2、3業經本院104聲448定應執行拘役115日(已入監│
│ │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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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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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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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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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11.2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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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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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 │ 1241號 │ │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4.09.30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 │ 1241號 │ │ │
│ │ │ │ │ │
│ ├────┼────────┼────────┼────────┤
│判 決│確定日期│ 104.10.29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 │執字第3513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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