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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友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友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友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受刑人鄭友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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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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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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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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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4日 │103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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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30號 │毒偵字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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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263號 │33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4月10日 │104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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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263號 │335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5月4日 │104年5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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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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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612號 │執字第16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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