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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有期徒刑3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家輝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妨害公務及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2 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前開、、、、5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受刑人於102年8月27日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2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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