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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虹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虹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虹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受刑人賴虹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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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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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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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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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4日 │100年2月23日 │102年3月15日 │
│ │ │ │ 至 │
│ │ │ │102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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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0年度 │苗栗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806號、偵│撤緩毒偵字第244 │偵字第1620號 │
│ │緝字第612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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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79│102年度苗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602│
│ │ │號 │1394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9月12日 │103年1月2日 │103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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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79│102年度苗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602│
│ │ │號 │1394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0月7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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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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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新竹地檢102年度 │苗栗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3596號(已│執字第620號(已 │執字第755號 │
│ │執畢) │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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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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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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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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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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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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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02│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02│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案件 │ │
├────────┼────────┤
│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備 註 │執字第7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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