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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諭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諭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諭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諭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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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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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01日 │103年6月30日 │10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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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 年度│基隆地檢103 年度 │基隆地檢103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604號 │速偵字第1019號 │速偵字第10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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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944號 │980號 │98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7月10日 │103年7月25日 │10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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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944號 │980號 │980號 │
│ ├────┼────────┼─────────┼─────────┤
│ │判 決│103年8月4日 │103年8月21日 │103年8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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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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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 │
│ │執字第2432號 │字第2715號 │字第2715號 │
│ │ ├─────────┴─────────┤
│ │ │ 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 │ │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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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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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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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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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01日 │103年7月0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 年度│基隆地檢103 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18號 │速偵字第10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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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 │981號 │98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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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981號 │981號 │ │
│ ├────┼────────┼─────────┼─────────┤
│ │判 決│103年8月25日 │103年8月2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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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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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 │ │
│ │執字第2967號 │字第296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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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6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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