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聲,692,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2號
104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政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14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舜已坦認犯罪,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無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亦無逃亡之意思,且本案已審理完畢,被告罹患妥瑞氏症需就醫,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政舜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142 號),前雖於本院審理中經羈押在案,惟被告現已執行另案竊盜罪所處之拘役20日,是被告現已另案在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