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聲,72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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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秋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秋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秋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0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8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6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0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上開3 案件(共8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於102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1 月27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12月16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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