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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四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慶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蔡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蔡嘉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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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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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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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01.11 │103.04.03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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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58號 │毒偵字第824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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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 │ 684號 │ 873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05.12 │ 103.0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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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 │ 684號 │ 873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09.09 │ 103.1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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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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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 │執字第2949號 │執字第32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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