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聲,796,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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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志祥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邵志祥前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21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2 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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