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訴,125,2015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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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聯明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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