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訴,299,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6號、第7號、第8 號),本院合議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⑴、⑵所載全部犯行及一、⑶所載強制、恐嚇取財犯行部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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