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交附民,104,2016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志忠
被 告 濮傳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基交簡字第920號(由105年度交易字第131 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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