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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柔蓁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
被 告 賴政隆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四年度偵字第四六六七號、第四九○九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肆日上午拾時參拾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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