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5,交易,190,2016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