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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定
謝海倫
陳綉櫻
楊淑珠
游銘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54號、第4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金定、謝海倫、陳綉櫻、楊淑珠及游銘輝等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
惟因本案卷證資料繁雜,法律之爭點較多,證據比對與事證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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