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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被 告 黃瑋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731號被告黃瑋杰侵占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6 年5月2日上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惟於106年5月4日分案之本院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9號被告黃瑋杰損害賠償事件,詎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731號被告黃瑋杰侵占案件,業於106 年5月3日終結,因而無從一併同時解決紛爭,且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繕本1 件尚待原告另行補呈,本院業已通知原告儘速補呈,迨原告另合法補呈後,本院始能合法送達該起訴狀繕本1件於被告,並有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731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
又查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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