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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駱文臨
被 告 許杰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05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於106年7月6日經本院第一審簡易庭判決在案,原告於106年7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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