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易,21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37號、第174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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