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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浩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浩雄自民國一O六年五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起執行羈押。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於106年5月3日送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11日106戒執一字第9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
則認被告既因須他案執行強制戒治,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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