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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祥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祥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曾祥國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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