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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建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713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判決,且於106 年2 月1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周建和因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建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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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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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年8月28日 │ 103年8月28日 │ 103年8月2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579、3681│偵字第3579、3681│偵字第3579、3681│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3月24日 │ 104年3月24日 │ 104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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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4年4月17日 │ 104年4月17日 │ 10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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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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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398號 │執字第1398號 │執字第1398號 │
│ ├────────┴────────┴────────┤
│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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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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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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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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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年8月29日 │ 103年8月29日 │ 10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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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579、3681│偵字第3579、3681│偵字第3579、3681│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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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3月24日 │ 104年3月24日 │ 104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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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103年度訴字第706│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4年4月17日 │ 104年4月17日 │ 10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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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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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398號 │執字第1398號 │執字第1398號 │
│ ├────────┴────────┴────────┤
│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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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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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通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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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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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3月14日 │ 103年11月28日 │104年3月9日至10 │
│ │ │ │日間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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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380號 │偵字第119號 │毒偵字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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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交簡字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第269號 │1296號 │142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年4月14日 │ 104年10月14日 │ 10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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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基交簡字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第269號 │1296號 │1425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4年5月4日 │ 104年11月5日 │ 104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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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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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481號 │執字第3859號 │執字第3861號 │
│ ├────────┴────────┴────────┤
│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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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 │
├────────┼────────┼────────┼────────┤
│ 罪 名 │ 詐欺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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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1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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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41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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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71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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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713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2月1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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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 │執字第71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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