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鏞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鏞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鏞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鏞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4日 │105年4月28日 │105年10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178號 │毒偵字第2277號 │毒偵字第2049號、│
│ │ │ │第2332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1827號 │14號 │23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2月16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1827號 │14號 │234號 │
│ ├────┼────────┼────────┼────────┤
│ │判 決│105年12月23日 │106年2月2日 │106年3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29號 │執字第798號 │執字第1210號 │
│ ├────────┴────────┼────────┤
│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06│編號3、4曾定應執│
│ │年度聲字第342號) │行有期徒刑6月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4日 │105年11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49號、│毒偵第544號 │ │
│ │第2332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 │234號 │74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2月16日 │106年5月11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234號 │744號 │ │
│ ├────┼────────┼────────┼────────┤
│ │判 決│106年3月13日 │106年6月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1210號 │執字第2101號 │ │
│ ├────────┤ │ │
│ │編號3、4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6月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