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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9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其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89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受刑人係於105年6 月23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9月),經累進處遇縮刑2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0月21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7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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