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796,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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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開刑期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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