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附民,83,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楊雅琁
被 告 蕭佑帆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175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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