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基簡,156,2017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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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至2行「於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5 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犯罪年份之記載有誤寫情事,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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