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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佳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白佳明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白佳明於民國100 年至102 年間,擔任基隆市和平國民小學(下稱和平國小)總務主任,趙蕙芬於94年至101 年7 月31日間,擔任和平國小校長,其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時,均屬依據該法律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蔣政堯係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司及明日之星藝術推廣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林倍行分別係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富佳工程行、源祥土木包工業、祥耀廣告社、弗克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趙蕙芬、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及林倍行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㈡緣於100 年12月間,和平國小向教育部申請「101 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整合空間資源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補助,經教育部決審為特優等第,並核定補助金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包含資本門(即硬體整修設備採購)56萬元及經常門(即特色課程設計與教學活動)24萬元,作為和平國小執行該校活動中心活化空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經費。
趙蕙芬、白佳明均明知系爭工程之採購金額合計53萬元,已逾公告金額(即100 萬元)10分之1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後,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趙蕙芬為減省招標程序,竟於101 年4 月間,將系爭工程逕交由相熟之廠商蔣政堯承作,復為規避上開規定,於101 年6 月間,指示白佳明與蔣政堯相互配合,將系爭工程切割為「和平海洋號」8 萬元、「特色史蹟文物陳列櫃」9 萬元、「特色軌跡列車」9 萬元、「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6 萬元、「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9 萬元、「特色課程展演台」7 萬元及「海洋學習教材」5萬元等項目辦理核銷。
蔣政堯承包系爭工程後,將工程費用合計26萬元之木工及室內裝修分包予簡水發施作(其中費用5,000 元之壁癌處理由簡水發委由林錫祥施作),蔣政堯另委由張金製作活動中心講台之壓克力鋸字費用1 萬2,000 元,完工後,蔣政堯、簡水發為順利領取工程款,由簡水發徵得林富國、林錫祥同意,蔣政堯徵得張金、林倍行同意,於101 年7 月及10月間,共同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私文書,並開立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不實之發票,交由白佳明辦理核銷,白佳明遂與趙蕙芬、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及林倍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據以製作虛偽登載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採購明細表後,連同前述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送交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請款,經基隆市政府於101 年11月8 日將教育部核撥之補助經費撥付予和平國小。
嗣不知情之蕭宏宇接任和平國小校長後,不知情之和平國小會計主任蔡修銘發現系爭工程逕洽廠商採購之招標方式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簽請蕭宏宇核示,蕭宏宇即連繫趙蕙芬、白佳明及蔡修銘於101 年12月6 日至和平國小校長室內釐清,趙蕙芬、白佳明為使採購程序形式上符合規定,遂承前犯意聯絡,由白佳明擬具日期不實之101 年6 月12日簽呈1 紙,說明略以:系爭工程係依不同標的、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購,有必要逕洽廠商承攬等語,交由已調離和平國小校長職位之趙蕙芬簽名及倒填決行日期為101 年6 月13日。
程序齊備,白佳明便於101 年12月12日製作內容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併同前述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交予蔡修銘、蕭宇宏蓋章以核銷上開補助經費,足以生損害於和平國小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前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㈠被告白佳明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共同被告趙蕙芬、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及林倍行於偵查中之供述㈢證人蕭宏宇、蔡修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承辦人王秀貞、謝翠娟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教育部101 年4 月13日臺國㈠字第1010043377號函及基隆市政府101 年4 月23日基府教國參字第1010037803號函(說明二:請受補助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執行本案計畫)。
㈥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施工項目表(總價26萬元)。
㈦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司實際施工明細表(總價27萬元)。
㈧被告與趙蕙芬間之電子郵件紀錄。
㈨蔣政堯與簡水發間之電子郵件紀錄。
㈩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內容不實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
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不實之採購明細表、內容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日期不實之101 年6 月12日簽呈。
基隆市政府105 年5 月18日基府教國貳字第1050217862號函附和平國小陳報之核銷憑證及資料。
法務部廉政署105 年3 月23日廉北官102 廉查北125 字第1051500652號函附會勘紀錄、照片及現場蒐證光碟。
法務部廉政署105 年6 月14日廉北官102 廉查北125 字第1051501381號函附系爭工程會勘照片及錄影光碟。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即學理上所指「授權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按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即屬之。
又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且主管機關應訂定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足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開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惟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
本案被告及趙蕙芬行為時分別擔任和平國小總務主任、校長,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監辦及核定系爭工程採購,依前揭說明,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之公務員。
㈡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製作而言,故公務員從事公務時,在其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即屬之,並未限制公文書必須具備制式格式,亦不問該文書對外發生之效力範圍,是被告因辦理系爭工程採購,本於職務所製作之採購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及101 年6 月12日簽呈,均屬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
㈢被告明知趙蕙芬將系爭工程逕交由蔣政堯承包後,為規避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將系爭工程切割為不同項目,仍依照蔣政堯所交付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等業務登載不實之私文書,製作內容不實之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等公文書,並持以行使辦理請款及核銷事宜,另為掩飾採購程序瑕疵,而製作日期不實之簽呈,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即行使內容不實之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部分)、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行使內容不實之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結算明細表及發票部分)及同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製作日期不實之簽呈部分)。
被告與趙蕙芬、蔣政堯、簡水發、林富國、林錫祥、張金及林倍行間,就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暨被告與趙蕙芬間就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在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登載不實事項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出於核銷系爭工程經費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期間內,行使前述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製作日期不實之簽呈,主觀犯意同一,且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㈤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趙蕙芬將系爭工程逕交由蔣政堯承包,有違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仍依照蔣政堯所提供之不實文書,製作內容不實之採購明細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據以核銷,並擬具日期不實之簽呈試圖解套,所為至屬不該,惟考量本案係由趙蕙芬主導,被告時任總務主任,顯難抗拒趙蕙芬之指示,且被告與蔣政堯並非相熟,亦未因本案採購而獲取任何利益,犯罪動機及主觀犯意非劣,兼衡被告於偵查中雖未為認罪之表示,然對於本案犯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均供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衡酌被告係受趙蕙芬指示,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且其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坦認無訛,法治觀念尚無偏差,堪信其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已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故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另為使其記取教訓,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5 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3條、第215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1 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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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契約日期 │ 工程名稱 │ 承攬廠商 │工程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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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5 月6 日│01和平海洋號 │富佳工程行 │ 8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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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5 月6 日│02和平海洋軌蹟文物列櫃 │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9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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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5 月5 日│03課程探訪特訪平台 │源祥土木包工業 │ 9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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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5 月8 日│04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弗克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6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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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5 月10日│05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 │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司 │ 9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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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5 月9 日│06特色課程展演台 │祥耀廣告社 │ 7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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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5 月7 日│海洋學習教材 │明日之星藝術推廣有限公司│ 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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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結算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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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填表日期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廠商名稱 │結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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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7 月9 日│(01)和平海洋號 │富佳工程行 │ 8 萬元 │
│ │ │⒈設計費(數量一式、單價1 萬元) │ │ │
│ │ │⒉大圖底板(數量43㎡、單價900 元) │ │ │
│ │ │⒊大圖(數量43㎡、單價680 元) │ │ │
│ │ │⒋雜工(數量一式、單價2,06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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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7 月9 日│02和平海洋軌跡文物列櫃 │文琳室內裝修│ 9 萬元 │
│ │ │⒈設計費(數量一式、單價1 萬元) │工程有限公司│ │
│ │ │⒉文物列櫃(數量480cm 、單價130 元) │ │ │
│ │ │⒊文物列櫃外貼耐火板(數量16尺、單價1,│ │ │
│ │ │ 1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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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7 月10日│<3>課程探訪特色平台 │源祥土木包工│ 9 萬元 │
│ │ │⒈欄杆壁板(數量43㎡、單價940 元) │業 │ │
│ │ │⒉大圖(數量43㎡、單價700 元) │ │ │
│ │ │⒊設計費(數量一式、單價1 萬1,000 元)│ │ │
│ │ │⒋前角看台(數量一式、單價6,000 元) │ │ │
│ │ │⒌雜工(數量一式、單價2,48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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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7 月23日│04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 │弗克斯創意設│ 6 萬元 │
│ │ │⒈貼大圖底板(數量16.3㎡、單價920 元)│計有限公司 │ │
│ │ │⒉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6.3㎡、單價690 │ │ │
│ │ │ 元) │ │ │
│ │ │⒊二級碼設計完稿(數量8 組、單價3,600 │ │ │
│ │ │ 元) │ │ │
│ │ │⒋電源開關移置安裝(數量5 個、單價500 │ │ │
│ │ │ 元) │ │ │
│ │ │⒌補土(數量一式、單價2,457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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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7 月10日│05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 │藝塾創意企劃│ 9 萬元 │
│ │ │⒈貼大圖底板(數量14.5㎡、單價900 元)│有限公司 │ │
│ │ │⒉柳安木條(數量203 尺、單價45元) │ │ │
│ │ │⒊護欄除銹油漆及施工(數量12尺、單價2,│ │ │
│ │ │ 650 元) │ │ │
│ │ │⒋補土施工(數量一式、單價1 萬8,000 元│ │ │
│ │ │ ) │ │ │
│ │ │⒌設計完稿(數量一式、單價6,000 元) │ │ │
│ │ │⒍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5㎡、單價700 元│ │ │
│ │ │ ) │ │ │
│ │ │⒎雜工(數量一式、單價1,865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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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7 月9 日│06特色課程展演台 │祥耀廣告社 │ 7 萬元 │
│ │ │⒈設計費用(數量一式、單價1 萬元) │ │ │
│ │ │⒉貼大圖底板(數量35㎡、單價900 元) │ │ │
│ │ │⒊壓克力鋸字(數量8 個、單價650 元) │ │ │
│ │ │⒋壓克力鋸字(數量16個、單價420 元) │ │ │
│ │ │⒌油漆水泥漆(數量一式、單價9,230 元)│ │ │
│ │ │⒍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5㎡、單價67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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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7 月23日│03海洋學習教材 │明日之星藝術│ 5萬元 │
│ │ │⒈貼大圖底板(數量16.8㎡、單價920 元)│推廣有限公司│ │
│ │ │⒉大圖輸出及施工(數量16.8㎡、單價700 │ │ │
│ │ │ 元) │ │ │
│ │ │⒊設計完稿(數量8 面、單價3,682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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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發票(買受人:基隆市和平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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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 發票號碼 │ 品名 │ 金額 │公司名稱/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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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7 月9日 │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8 萬元│富佳工程行/林富國 │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 │
│ │ │ │方案<1>和平海洋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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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7 月9日 │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9 萬元│文琳室內裝修工程有│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方案│ │限公司/簡水發 │
│ │ │ │2.和平海洋軌跡文物列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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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7 月10日│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9 萬元│源祥土木包工業/林 │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錫祥 │
│ │ │ │方案<3> 課程探訪特色平│ │ │
│ │ │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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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7 月23日│DK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6 萬元│弗克斯創意設計有限│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公司/林倍行 │
│ │ │ │方案~04鄉土人文史蹟館│ │ │
│ │ │ │電子化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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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7 月10日│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9 萬元│藝塾創意企劃有限公│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司/蔣政堯 │
│ │ │ │方案~05學生活動中心活│ │ │
│ │ │ │化更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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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7 月9日 │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7 萬元│祥耀廣告社/張金 │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 │
│ │ │ │方案~06特色課程展演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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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7 月23日│DR00000000│2012基隆市和平國小整合│5 萬元│明日之星藝術推廣有│
│ │ │ │空間資源與發展學校特色│ │限公司/蔣政堯 │
│ │ │ │方案~03海洋學習教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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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採購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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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採購項目 │ 得標廠商 │得標金額│ 招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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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和平海洋號 │富佳工程行 │ 8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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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色史蹟文物陳列櫃 │文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9 萬元 │ 逕洽廠商 │
├──┼─────────────┼────────────┼────┼───────┤
│ 3 │特色軌跡列車 │源祥土木包工業 │ 9 萬元 │ 逕洽廠商 │
├──┼─────────────┼────────────┼────┼───────┤
│ 4 │鄉土人文史蹟館電子化設備 │佛克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6 萬元 │ 逕洽廠商 │
├──┼─────────────┼────────────┼────┼───────┤
│ 5 │學生活動中心活化更新 │藝塾創意有限公司 │ 9 萬元 │ 逕洽廠商 │
├──┼─────────────┼────────────┼────┼───────┤
│ 6 │特色課程展演台 │祥耀廣告社 │ 7 萬元 │ 逕洽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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