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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闕惠嬪
被 告 王麗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基簡字第672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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