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右人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04 號、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右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⒈⒎
⒏⒒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⒉⒊⒋⒌⒍⒐⒑⒓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鑰匙貳支及套筒把手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右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竊取如附表所示曹智勇等人所有之財物。
嗣於104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34分許,另案為警方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旁金時代自助洗車場巡邏時當場查獲,並扣得鑰匙2支、自製一字螺絲起子及套筒把手各1支,始悉上情。
(其餘查獲情節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陳孟弘、周嘉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陳右人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列各項證據可為佐,並有鑰匙2 支及套筒把手1 支扣案可佐,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⒈⒉⒊⒌至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如附表編號⒋⒓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⒉⒊⒌⒍⒏⒐⒑⒒所為(原起訴書附表編號⒈⒉⒊⒋⒌⒎⒐⒑),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惟此部分僅被告於警詢之自白,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俱改稱:係以自備鑰匙竊取汽車或因車牌鬆動直接徒手拆下車牌竊盜等語,然綜觀全卷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被告係使用凶器犯加重竊盜罪,是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容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於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⒎⒏所示竊盜罪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現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有被告105年1 月6日警詢筆錄1 份(見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61頁背面、62頁)在卷可憑,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
㈢被告所犯上開1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紀錄,有前引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詎其竟再次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未能改正錯誤,且品行不佳、所為破壞他人財產安全甚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竊盜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所處如附表編號⒈⒎⒏⒒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就所處如附表編號⒉⒊⒋⒌⒍⒐⒑⒓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關於沒收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
故於105年7 月1日刑法生效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須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經查:㈠附表編號⒈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牌2 面、編號⒉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部(不含車牌2面)、編號⒊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部(不含車牌2面)、編號⒌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部(含車牌2面)、編號⒍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部(不含車牌2面)、編號⒎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機車1 部(含車牌)、編號⒏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 部(不含車牌2面)、編號⒐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 部(不含車牌2面)、編號⒑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部(不含車牌2面)、編號⒒所示被告竊盜所得之車輛1部(含車牌2面),為被告各次犯行所竊得財物,雖均屬被告各次竊盜之犯罪所得,然業經實際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共9 紙在卷可佐(見105 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第82至9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另未據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車牌,可掛失重新申辦,財產價值均甚微,追徵無益,顯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㈡被告所有持以供犯如附表編號⒋⒓所示竊盜罪所用之套筒把手1 支,及供犯如附表編號⒉⒊⒌⒍⒏⒐⒑所示竊盜罪所用之鑰匙2 支,為被告所有供前開犯罪所用之物,業已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物則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犯 罪 事 實 │ 證 據 欄 │所犯罪名、應處刑│
│號│ │ │罰及沒收 │
├─┼─────────────┼───────────────┼────────┤
│⒈│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0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
│ │間某日,利用借住台南東山區│ 105.05.30(105年度偵字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
│ │牛綢子3號之2曹智勇住處之機│ 3670號卷第24背面、25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會,以徒手之方式,竊取8S │ ② 偵訊: │ │
│ │-7630號自小客車車牌兩面。 │ 105.5.30(105年度他字第139│ │
│ │ │ 號卷第127頁) │ │
│ │註:已尋獲 │ ③ 庭訊: │ │
│ │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曹智勇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5.05.5(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 號卷第80、81頁) │ │
├─┼─────────────┼───────────────┼────────┤
│⒉│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1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柒月。 │
│ │15日23時9分許,在花蓮縣花 │ 105.1.28(105年度偵字第367│扣案之鑰匙貳支沒│
│ │蓮市○○00街0○0號前,以自│ 0號卷第19頁) │收。 │
│ │備之汽車鑰匙,竊取周嘉祺所│ ② 偵訊: │ │
│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 105.5.30(105年度他字第139│ │
│ │客車(白色馬自達)。於104 │ 號卷第125頁背面、126、127 │ │
│ │年11月17日1時30分許,由康 │ 頁) │ │
│ │皓鈞駕駛,搭載柳宇傑、江國│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 │
│ │欽,在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 0號卷第182至184頁) │ │
│ │34巷34號旁為警查獲。 │ 105.11.15(105年度偵字第36│ │
│ │ │ 70號卷第198頁) │ │
│ │ │ ③ 庭訊: │ │
│ │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註:已尋獲(未含車牌)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尋獲時懸掛8S-7630號車 │ ) │ │
│ │ 牌兩面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周嘉祺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1.17(105年度他字第139 │ │
│ │ │ 號卷第12頁、105年度偵字第367│ │
│ │ │ 0號卷第74頁) │ │
│ │ │⒊證人柳宇傑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1.17(105年度他字第139 │ │
│ │ │ 號卷第6、7頁) │ │
│ │ │⒋證人江國欽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2.4(105年度他字第139號│ │
│ │ │ 卷第9至11頁) │ │
│ │ │⒌證人康皓鈞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5.1.18(105年度他字第139號│ │
│ │ │ 卷第63頁背面、64頁) │ │
│ │ │⒍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9頁) │ │
│ │ │⒎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第 │ │
│ │ │ 100頁) │ │
│ │ │⒏車輛照片(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 號卷第107至111頁) │ │
├─┼─────────────┼───────────────┼────────┤
│⒊│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1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柒月。 │
│ │16日7時許,在花蓮縣新城鄉 │ 105.1.28(105年度偵字第367│扣案之鑰匙貳支沒│
│ │嘉里2路102號前,以自備之汽│ 0號卷第19頁背面) │收。 │
│ │車鑰匙,竊取何美吟所有之車│ ② 偵訊: │ │
│ │牌號碼1225-TW號自小客車( │ 105.5.30(105年度他字第139│ │
│ │黑色馬自達)。 │ 號卷第125頁背面、126、127 │ │
│ │ │ 頁) │ │
│ │註:已尋獲(未含車牌,在台│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 │
│ │ 北市內2號疏散門堤外便 │ 0號卷第182至184頁) │ │
│ │ 道尋獲) │ ③ 庭訊 │ │
│ │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何美吟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1.22(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號卷第79頁) │ │
│ │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台北市政府警│ │
│ │ │ 察局內湖分局派出所尋獲贓車登│ │
│ │ │ 記表(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 │ │
│ │ │ 第90頁) │ │
│ │ │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第 │ │
│ │ │ 101頁) │ │
├─┼─────────────┼───────────────┼────────┤
│⒋│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攜帶兇器竊│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1月 │ ① 警詢: │盜,處有期徒刑捌│
│ │17日9時20分許,在宜蘭縣礁 │ 105.1.28(105年度他字第139│月。 │
│ │溪鄉奇峰街28號,以所有之客│ 號卷第90頁背面、91頁) │扣案之套筒把手壹│
│ │觀上足以使人之生命、身體構│ ② 偵訊: │支沒收。 │
│ │成危險之兇器金屬製套筒把手│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 │
│ │1支為工具,竊取甘玨騰所有 │ 0號卷第185頁)
│ │之AB A-3732號自小客車車牌 │ ③ 庭訊: │ │
│ │兩面。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簡纘明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1.17(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號卷第203、204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第 │ │
│ │ │ 102頁) │ │
├─┼─────────────┼───────────────┼────────┤
│⒌│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柒月。 │
│ │10日19時47分許,在新北市汐│ 105.1.6(105年度他字第139 │扣案之鑰匙貳支沒│
│ │止區福安街與仁愛路交岔口 │ 號卷第59頁) │收。 │
│ │,以自備之汽車鑰匙,竊取洪│ ② 偵訊: │ │
│ │輔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 │
│ │號自小客車(黑色馬自達)。│ 0號卷第184頁) │ │
│ │ │ ③ 庭訊: │ │
│ │註:已尋獲(有含車牌)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洪輔聲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2.13(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號卷第62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73│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第│ │
│ │ │ 93頁)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3頁) │ │
│ │ │ │ │
│ │ │ │ │
│ │ │ │ │
├─┼─────────────┼───────────────┼────────┤
│⒍│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柒月。 │
│ │11日8時30分許,在新北市○ ○ 0000000○000○○○○○000 ○○○○○○○○○○
○ ○○區○○路0段000號前,以自│ 號卷第58頁) │收。 │
│ │備之汽車鑰匙,竊取陳孟弘所│ │ │
│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 │ │
│ │客車(黑色馬自達)。於104 │ │ │
│ │年12月15日22時9許,由陳睿 │ │ │
│ │傑駕駛,在基隆市中正區豐稔│ │ │
│ │街21號前為警查獲。 │ ② 偵訊: │ │
│ │ │ 106.02.09(106年度偵緝字第│ │
│ │ │ 79號卷第36頁反面) │ │
│ │ │ ③ 庭訊: │ │
│ │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註:已尋獲(有含車牌) │ ) │ │
│ │ 尋獲時懸掛S9-7511號車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牌兩面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陳孟弘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2.16(105年度他字第139 │ │
│ │ │ 號卷第23頁、105年度偵字第367│ │
│ │ │ 0號卷第60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 │ │
│ │ │ 72頁、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 │ │
│ │ │ 第92頁)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2頁) │ │
│ │ │ │ │
├─┼─────────────┼───────────────┼────────┤
│⒎│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肆月,如易│
│ │23日4時30分,在基隆市七堵 │ 105.1.6(105年度他字第139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區百六街76號前,以自備之機│ 號卷第61頁背面、62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車鑰匙,竊取簡秀玲所有之車│ ② 偵訊: │ │
│ │牌號碼TYB-231號機車。 │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 │
│ │ │ 0號卷第185頁) │ │
│ │註:已尋獲(含車牌,在新北│ ③ 庭訊: │ │
│ │ 市汐止區福德一路與康寧│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街口往福德一路下坡道前│ ) │ │
│ │ 尋獲)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簡秀玲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2.25(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號卷第73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 │ │
│ │ │ 79頁、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 │ │
│ │ │ 第99頁)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8頁) │ │
│ │ │ │ │
├─┼─────────────┼───────────────┼────────┤
│⒏│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陸月,如易│
│ │23日9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 │ 105.1.6(105年度他字第139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路口,以│ 號卷第61頁背面) │仟元折算壹日。 │
│ │自備之汽車鑰匙,竊取賴惠香│ ② 偵訊: │扣案之鑰匙貳支沒│
│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收。 │
│ │小客車(黑色馬自達)。 │ 0號卷第185頁) │ │
│ │ │ ③ 庭訊: │ │
│ │註:已尋獲(未含車牌,在基│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隆市中山區中和路北二高│ ) │ │
│ │ 旁空地尋獲)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賴惠香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5.5.30(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 號卷第71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 │ │
│ │ │ 78頁、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 │ │
│ │ │ 第98頁)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7頁) │ │
│ │ │ │ │
├─┼─────────────┼───────────────┼────────┤
│⒐│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柒月。 │
│ │27日5時30分許,在新北市○ ○ 000000000○000○○○○000 ○○○○○○○○○○
○ ○○區○○路000號前,以自備 │ 號卷第33頁) │收。 │
│ │之汽車鑰匙,竊取李素錦所有│ 105.1.6(105年度他第139號 │ │
│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 │ 卷第59頁背面、60頁) │ │
│ │車(銀色馬自達)。 │ │ │
│ │ │ ② 偵訊: │ │
│ │註:已尋獲(未含車牌,尋獲│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 │ │
│ │ 地點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一│ 3670號卷第184頁) │ │
│ │ 路、俊賢路口) │ ③ 庭訊: │ │
│ │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李素錦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5.1.1(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 │
│ │ │ 卷第63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 │ │
│ │ │ 74頁、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 │ │
│ │ │ 第94頁) │ │
│ │ │⒋基隆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 (105年度偵字第3670單號卷第 │ │
│ │ │ 65頁) │ │
│ │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4頁) │ │
├─┼─────────────┼───────────────┼────────┤
│⒑│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柒月。 │
│ │28日1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 │ 105.1.6(105年度他字第139 │扣案之鑰匙貳支沒│
│ │金城路3段181巷口,以自備之│ 號卷第60頁) │收。 │
│ │汽車鑰匙,竊取李振豪所有之│ 105.5.20(新北地檢105年度 │ │
│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 偵字第17092號卷) │ │
│ │(黑色馬自達)。 │ │ │
│ │ │ ② 偵訊: │ │
│ │註:已尋獲(未含車牌,於10│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 │
│ │ 5年1月28日1時50分許, │ 0號卷第185頁) │ │
│ │ 在基隆市信義區正信路 │ 105.8.11(105年度偵字第330│ │
│ │ 189巷內尋獲,在該車後 │ 4號卷第35頁) │ │
│ │ 照鏡上採集到3枚陳睿傑 │ │ │
│ │ 指紋) │ │ │
│ │ 尋獲時懸掛RBB-5220號車│ ③ 庭訊: │ │
│ │ 牌兩面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李振豪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5.1.28(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 號卷第66頁、新北地檢105年度 │ │
│ │ │ 偵字第17092號卷)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75│ │
│ │ │ 頁、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第 │ │
│ │ │ 95頁) │ │
│ │ │⒋基隆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
│ │ │ (105年度偵字第3670單號卷第 │ │
│ │ │ 68頁) │ │
│ │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5頁) │ │
│ │ │⒍查獲車輛照片(新北地檢105年 │ │
│ │ │ 度偵字第17092號卷) │ │
│ │ │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 │ │ 及照片(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 │ 第17092號卷) │ │
├─┼─────────────┼───────────────┼────────┤
│⒒│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右人之自白: │陳右人竊盜,處有│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
│ │28日17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 105.1.6(105年度他字第139 │科罰金,以新臺幣│
│ │汐止區山光涵洞內,見廖韋茜│ 號卷第60背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所有之6328-L7號自小客車車 │ ② 偵訊: │ │
│ │牌鬆動,即以徒手之方式,竊│ 106.02.09(106年度偵緝字第│ │
│ │取上開車牌兩面。 │ 79號卷第36頁反面) │ │
│ │ │ ③ 庭訊: │ │
│ │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註:已尋獲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廖韋茜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5.1.2(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 │
│ │ │ 卷第69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 │ │
│ │ │ 76頁、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 │ │
│ │ │ 第96頁) │ │
│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05年度偵字 │ │
│ │ │ 第3670號卷第8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⒓│陳右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⒈被告陳佑人之自白: │陳右人攜帶兇器竊│
│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12月 │ ① 警詢: │盜,處有期徒刑捌│
│ │30日8時50分前某時許,在基 │ 105.1.6(105年度他字第139 │月。 │
│ │隆市安樂區定國街83巷停車場│ 號卷第61頁) │扣案之套筒把手壹│
│ │,以所有之客觀上足以使人之│ ② 偵訊: │支沒收。 │
│ │生命、身體構成危險之兇器金│ 105.9.30(105年度偵字第367│ │
│ │屬製套筒把手1支為工具,竊 │ 0號卷第185頁) │ │
│ │取巫瑜進所有之T7-3267號自 │ ③ 庭訊: │ │
│ │小客車車牌兩面。 │ ⑴106.5.31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⑵106.7.19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 ⑶106.7.19審判程序(本院卷│ │
│ │ │ ) │ │
│ │ │⒉證人巫瑜進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104.12.30(105年度偵字第3670│ │
│ │ │ 號偵卷第70頁) │ │
│ │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表(105年度他字第139號卷第 │ │
│ │ │ 77頁、105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 │ │
│ │ │ 第97頁)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