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易,245,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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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子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子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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