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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泳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泳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泳廷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公務案件等,先後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此有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536、977、1614號、106年度訴字第61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士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6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附表:
受刑人郭泳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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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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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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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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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03月04日 │105年02月05日 │10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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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字第1149號 │緝字第231號 │緝字第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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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536號 │977號 │97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4月20日 │105年06月30日 │105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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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536號 │977號 │977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06月16日 │105年08月08日 │105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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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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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第3020號(編號2-3號曾經原審定應執 │
│ │字第2083號 │行有期徒刑3月)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934號(編號1-3 │
│ │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12號(編號1-4│
│ │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152號(編號1-5 │
│ │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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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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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 │妨害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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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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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18日 │104年11月25日 │105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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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緝字第310號 │緝字第234號 │緝字第230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士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61 │
│ │ │243號 │1614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6月15日 │105年10月27日 │106年3月10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士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61 │
│ │ │243號 │1614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09月19日 │105年11月21日 │10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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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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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5172號(臺灣│字第4069號 │字第1302號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5年度執助字 │ │ │
│ │第696號) │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 │更字第1112號(編│ │ │
│ │號1-4號曾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8月)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執更字第152│ │
│ │號(編號1-5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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