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519,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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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文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文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文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2 年,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50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625號及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28 號、103 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4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533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2 號、103 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嗣上開二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於103 年4 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46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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