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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段有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有鐘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有鐘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5 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參。
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亦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定對本件受刑人並無何有利不利之處,自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段有鐘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基交簡字第73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如主文所示。
用啟受刑人即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
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賭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賭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
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好好想一想,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己心一念當下善惡念抉擇,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之,因此,自己願改過自新,多存一些錢,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自己好的頭腦智慧用在酒後駕車、賭博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況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賭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賭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酒友、賭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酒後駕車、賭博,是那麼可笑,但已違規違法受損了,得不償失,是自己切勿貪圖方便、勿心存僥倖,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自己宜改酒後駕車、賭博不好宿習慣性,自己不要一再賭博致生更多紛爭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給自己抉擇不賭博、不酒後駕車,不要結交損友,遠避凶人之決心做到,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受刑人段有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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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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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共同犯恐嚇危害安│ │
│ │度達每公升零點二│全罪 │ │
│ │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 │
│ │動力交通工具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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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貳月,│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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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2月24日 │ 100年3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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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 │字第233號 │字第259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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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基交簡字│106 年度簡上字第│ │
│ │ │ 第73號 │ 27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8日 │ 106年3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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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基交簡字│106 年度簡上字第│ │
│ │ │ 第73號 │ 27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3日 │ 106年3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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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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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 │字第1474號(已易│字第1753號 │ │
│ │科罰金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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