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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英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英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英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英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中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36 號案件受理,於106 年3月14日判決,並於106 年4 月20日確定,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至8 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06 年6 月20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
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英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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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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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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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日下午 │105年5月1日下午 │ 105年8月23日 │
│ │3時25分許為警採 │3時25分許為警採 │ │
│ │尿前回溯24小時內│尿前回溯120小時 │ │
│ │之某時 │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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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33號 │毒偵字第1533號 │毒偵字第20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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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73│105年度訴字第573│105年度訴字第720│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15日 │ 105年11月15日 │ 105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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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73│105年度訴字第573│105年度訴字第720│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5年12月7日 │ 105年12月7日 │ 106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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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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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25號 │執字第226號 │執字第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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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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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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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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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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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8月13日 │ 105年8月14日 │ 105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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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76號 │毒偵字第1676號 │毒偵字第24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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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51 │
│ │ │1962號 │1962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19日 │ 105年12月19日 │ 1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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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51 │
│ │ │1962號 │1962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1月16日 │ 106年1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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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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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865號 │執字第865號 │執字第1360號 │
│ ├────────┴────────┴────────┤
│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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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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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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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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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1月9日 │105年1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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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290、 │毒偵字第2290、 │ │
│ │2301號 │23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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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6│106年度訴字第136│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3月14日 │ 106年3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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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6│106年度訴字第136│ │
│ │ │號 │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4月20日 │ 106年4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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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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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1696號 │執字第1696號 │ │
│ ├────────┴────────┤ │
│ │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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