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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國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6 年6 月16日所書立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受刑人王國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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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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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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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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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08/12 │ 105/11/16 │105/11/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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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113號 │毒偵字第141號 │毒偵字第2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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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48│106年度訴字第147│106年度訴字第194│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12/20 │ 106/03/31 │ 106/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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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48│106年度訴字第147│106年度訴字第194│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01/19 │ 106/05/04 │ 106/05/2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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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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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備 註│執字第835號(已 │執字第1751號(接│執字第1965號(接│
│ │入監服刑) │續執行) │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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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王國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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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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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07/31 │ 105/07/2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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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504號 │偵字第3504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5│106年度訴字第135│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04/06 │ 106/04/06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5│106年度訴字第135│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6/05/15 │ 106/05/15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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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2013號(接│執字第2014號(接│ │
│ │續執行) │續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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