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葉長慶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6 年度執沒字第269 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葉長慶(下稱聲請異議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扣繳聲請異議人之保留款(含保管金、勞作金),然保管金為聲明異議人家人所賺取之微薄收入,寄給聲明異議人作為在監生活之費用,並非聲明異議人之所得,扣除此保管金為第三人之財產遭受強制執行之間接性罰則,而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之嫌,爰請求准予將已扣之聲明異議人保管金退回,僅扣聲明異議人在監之勞作金,始為符法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
又該法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8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以下同)6,000 元、香菸10盒及保力達1 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判決於106 年2 月13日確定。
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追徵上開犯罪所得,而以106 年5 月9 日基檢宏丁106 執沒269 字第1069910342號函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在聲明異議人未扣案犯罪所得尚待執行金額共計5,670 元範圍內,就所保管聲明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聲明異議人在監生活所需經費後,餘款匯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沒收等情,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前開函文在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因不服檢察官就上開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指揮,自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1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以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在監之給養及醫治均由國家負擔,無須由受刑人自行購置生活必需或支付醫療費用,是檢察官執行沒收而以受刑人財產抵償時,原則上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餘地;
至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聲字第4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及保管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各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
經查:保管金為受刑人親友接濟之捐贈,而為受刑人之財產,已如前述,自得作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聲明異議人稱保管金非其所得而不得執行沒收云云,於法未合,並非可採;
又法務部矯正署經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受刑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男性受刑人為1,000 元,女性受刑人為1,200 元,至於部分受刑人具特殊原因、醫療需求等因素,仍請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 號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之上開執行指揮,業依前開函釋函請酌留聲明異議人在監生活所需經費,顯已考量並酌留聲明異議人日常生活所需,而聲明異議人亦未提出其有何特殊原因或醫療需求,是檢察官所為之上開執行指揮業已兼顧公共利益和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並未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自無抵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情事。
綜上所述,本院經核並檢察官所為上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之情事,因認聲明異議人徒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