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784,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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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狄瑞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狄瑞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狄瑞興(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1050013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送達證書影本4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助字第475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助字第204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2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助字第347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執行卷宗第9 頁至第14頁反面、第17頁至第19頁,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

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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