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794,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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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士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士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士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士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以103 年度訴字第111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8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再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7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另本院又以103 年基簡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各案復由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6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查受刑人於105 年7 月11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4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4 月2 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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