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795,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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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品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品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品國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藏匿人犯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0號函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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