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聲,803,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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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湧成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黃雅羚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三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為妥善處理相關事務,而於106年7月20日接獲中國足球協會邀請於106年7月26日至8月2日至大陸訪問,以瞭解大陸聯賽與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發展。

為促進兩國足球交流,實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及公共利益、正當性存在,且為配合訂購機票、行程安排及搭機飛航時間,為此請求准於106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3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足球協會之郵件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非虛。

本院審酌聲請人出境事由係屬正當,且之前多次解除限制出境,出國參與會議及賽事均有如期返國,又本院下次庭期係訂於106年8月7日,故於106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3日期間解除限制,尚不致妨礙訴訟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

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6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3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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