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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承緯
董豔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侯承緯、董豔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侯承緯、董豔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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