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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濬耀
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靖巧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03 、1021、1022、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濬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王靖巧犯如附表一主文欄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編號5、所示之刑。
附表一編號5、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戴濬耀、王靖巧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及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戴濬耀各基於意圖營利,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持所有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黑色小米牌手機1 支(插置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聯絡工具,隨機對外傳送「太好了正版胖子回來了……2ml或1.5ml 香水現在特價1500……保證滿意」等類似含義之簡訊以招攬大量潛在購毒者,且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各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主動聯繫之購毒者共12次(各次販賣毒品之對象、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及價格、交易方式、使用之交通工具等細節,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王靖巧係戴濬耀之女友,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其雖知悉戴濬耀欲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廖子豪,仍基於幫助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代戴濬耀接聽廖子豪撥打之電話並轉知戴濬耀儘速回電,以此方式幫助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次。
附表一編號部分,戴濬耀因洗澡不便抽身前往交易愷他命,即委由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意聯絡之王靖巧前往面交愷他命及代為收取價款,而共同販賣愷他命1 次。
二、嗣警對戴濬耀所持用之上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交易後不久,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台塑加油站前拘捕戴濬耀及王靖巧,並在戴濬耀所有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嗣警前往戴濬耀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 樓租屋處,另扣得附表三編號4至7所示之物。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戴濬耀、王靖巧(下稱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78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2 人迭於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隆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403 號卷,下稱偵403 卷,第9 至11頁、第17至19頁、第117 至120 頁、第121 至124 頁、第129 至131 頁、第205 至213 頁、第237 至238 頁、第275 至277 頁、第287 至290 頁;
本院卷第13至14頁、第73頁、第218 頁背面至219 頁、第221 頁背面至222 頁),核與證人潘永峯、江瑞宸、張雅涵、林佳良、龔文偉、王仕豪、王正丞、馬蓉蓉、周昆輝、廖子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403卷第22至24頁、第87至88頁、第106 至107 頁、第109 至110 頁、第149 至151 頁、第158 至160 頁、第166 至168 頁、第178 至179 頁、第185 至187 頁、第191 至192 頁、第225 至226 頁、第233 至234 頁、第239 至241 頁、第24 8至250 頁、第301 至302 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卷頁詳如附表二所示)、本院通訊監察書、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AJE-2661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人潘永峯、江瑞宸、馬蓉蓉、廖子豪之手機翻拍照片、龔文偉前往交易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八堵火車站交易現場照片、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存卷可參(見偵403 卷第33至35頁、第44至52頁、第60至62頁、第71頁、第75頁至76頁、第78頁、第85頁、第92至95頁、第173至174 頁、第193 頁、第254 頁、第278 至279 頁、第313頁、第318 至319 頁、第320 頁、第323 至328 頁;
基隆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023號卷,第44頁)。
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白色結晶6 包及10包,送鑑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一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6年2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403 卷第316 至317 頁),復有如附表三編號2、3、5至8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查被告戴濬耀於警詢時自陳:伊進價愷他命每克約新臺幣(下同)400 至500 元中間,買毒回來後分裝1包2 克賣1,500 元,獲利大概400 、500 元左右等語(見偵403 卷第10頁背面),則被告戴濬耀各次單獨或與被告王靖巧共同藉販售愷他命以從中牟利之意圖,至為明確。
㈢綜上,堪認被告2 人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皆已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王靖巧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犯行,僅代被告戴濬耀接聽販毒對象即證人廖子豪撥打之電話,且僅轉告被告戴濬耀回撥事宜,並未提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價格或交易時間、地點等事項,無證據證明有何參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屬出於幫助之意思,而對於被告戴濬耀遂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
核被告戴濬耀就附表一編號1至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12罪);
被告王靖巧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戴濬耀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附表一編號所示最後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戴濬耀所犯上開12罪及被告王靖巧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戴濬耀、王靖巧就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係由被告戴濬耀指派被告王靖巧代為交付愷他命予周昆輝並收取價金,被告2 人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2 人就其等所犯本案各次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始終自白認罪,業如前述,爰均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王靖巧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按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本件被告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雖達12次,然各次愷他命之價量至多僅有3,000 元,應屬賺取微利之交易型態,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相提並論,對社會之危害稍低,被告王靖巧更僅共同參與販賣第三級毒品1 次,犯罪動機亦係男女朋友情感依附下受被告戴濬耀委託所為,被告2 人於偵、審中始終坦白認罪並配合檢警偵查,態度相當良好,就被告戴濬耀所犯11次單獨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與被告王靖巧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倘均論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減刑後之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3 年6 月),就本案情形未免過苛,本院認被告2 人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堪憫恕,爰就被告2 人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至被告王靖巧就其所犯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後法定最低度刑已降至1 年9 月,刑度已輕,尚難認有何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併此敘明。
被告戴濬耀就其所犯1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被告王靖巧就其所犯1 次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1 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同時有2 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均應依法遞減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知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竟對外販售,致使毒害蔓延,而染毒者為索得吸毒資金,多涉險而為竊盜、搶奪、強盜等財產犯罪,衍生諸多社會問題,所為實屬不該。
惟其等就本案犯行既均直認無訛,堪認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等素行(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工作及生活狀況(被告戴濬耀為國中畢業,需扶養祖母;
被告王靖巧為大學肄業,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等情,均見本院卷第222 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㈧本院審酌被告王靖巧從無前科、又始終對其所犯坦承不諱如前述,其所犯本案犯行均係因男女朋友關係受被告戴濬耀情商所為,涉案情節不深,且年紀甚輕,於犯案前德行優良、亦熱心公益活動,有其庭呈之相關獎勵紀錄及證明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5 至203 頁),堪認應係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信經此科刑教訓,當能更加注意自身往後行為,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王靖巧深切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觀念,導正偏差行為,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經由觀護人之輔導,協助其培養正確之法律觀念,符合本案宣告緩刑之目的。
㈨沒收:①販賣愷他命而被查獲,其所販賣之愷他命,係供實行販賣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依前述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所指之物,不包括毒品,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毒品,限於第一、二級毒品,後段沒入銷燬之毒品,不包括販賣等構成刑事犯罪之第三、四級毒品。
又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1 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白色結晶6 包及10包,經檢出愷他命成分如前述,另各用以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6 只及10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屬違禁物甚明,又係被告戴濬耀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先行1 次購入,歷經各次販賣所餘,業據被告戴濬耀陳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戴濬耀本案最後1 次販賣愷他命犯行宣告沒收(即附表一編號)。
至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6、7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戴濬耀單獨或共同與被告王靖巧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不問屬於被告戴濬耀或王靖巧與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自用小客車1 輛,為被告戴濬耀實際所有,惟名義上登記在被告王靖巧名下,且供被告戴濬耀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等節,業據被告2 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18 頁背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④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
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
關於不當得利者為多數人時,因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亦無共同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返還責任之規定。
同時有多數人得利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
在共同犯罪,其所得財物應予沒收之時,並非共同侵權行為,而為類共同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責任之適用。
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所得,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
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
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8 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9 月1 日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被告戴濬耀各次販賣毒品愷他命所得價金分如附表一所示,皆已為被告戴濬耀收為犯罪所得,僅其中編號之部分其中之2,200 元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未據扣案部分,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就被告2 人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共同販賣毒品犯行,雖由被告王靖巧收取價金1,000 元,惟嗣轉交予被告戴濬耀,則本件被告2 人共同犯罪所得,應僅由被告戴濬耀實際收領,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於被告戴濬耀所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因未據扣案,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本件有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9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被告戴濬耀單獨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被告王靖巧幫助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事實及罪刑表
┌─┬────┬─────┬─────┬─────┬──────────┬──────────┐
│編│販賣時間│販賣地點 │販賣對象及│販賣毒品金│交易方式及使用之交通│主 文 │
│號│ │ │聯絡電話 │額(新臺幣│工具 │ │
│ │ │ │ │)、愷他命│ │ │
│ │ │ │ │數量 │ │ │
├─┼────┼─────┼─────┼─────┼──────────┼──────────┤
│1│民國105 │基隆市中正│馬蓉蓉 │1,500 元 │馬蓉蓉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年12月16│區義二路歡│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日中午12│樂牛排外馬├─────┤2公克 │,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時20分後│路上(起訴│戴濬耀 │ │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不久之某│書誤載為仁│0000000000│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時 │愛區,應予│ │ │販賣愷他命1 包予馬蓉│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更正) │ │ │蓉並收取現金。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105年12 │基隆市仁愛│龔文偉 │800 元 │龔文偉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月19日上│區延平街派│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午10時40│出所附近 ├─────┤(不詳,未│,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分後不久│ │戴濬耀 │逾1 公克)│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之某時 │ │0000000000│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賣愷他命1 包予龔文│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 │ │ │偉並收取現金。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105年12 │基隆市安樂│王仕豪 │1,500 元 │王仕豪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月20日凌│區樂利三街│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晨2時許 │21號「北極├─────┤2 公克 │,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 │星汽車旅館│戴濬耀 │ │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 │」旁停車場│0000000000│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賣愷他命1 包予王仕│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 │ │ │豪並收取現金。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105年12 │基隆市仁愛│張雅涵 │1,000 元 │張雅涵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月20日下│區仁三路基│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午5時54 │隆廟口全聯├─────┤1 公克(起│,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分後不久│福利中心外│戴濬耀 │訴書原載不│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之某時 │ │0000000000│詳部分應予│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補充) │販賣愷他命1 包予張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涵並收取現金。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105年12 │基隆市中山│廖子豪 │1,500 元 │廖子豪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月21日晚│區外木山海│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間6時54 │興游泳池旁├─────┤ 2公克 │,惟戴濬耀先駕駛其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分後不久│(起訴書誤│戴濬耀及王│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5、6、7、8所示│
│ │之某時 │載為安樂區│靖巧 │ │黑色自用小客車訪友,│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應予更正│0000000000│ │王靖巧則留在車內,期│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 │ │ │間廖子豪再度撥打電話│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催促,由王靖巧接聽電│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話,嗣轉告戴濬耀回撥│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電話予廖子豪,再駕駛├──────────┤
│ │ │ │ │ │上開車輛前往與廖子豪│王靖巧幫助販賣第三級│
│ │ │ │ │ │會面,販賣愷他命1 包│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予廖子豪並收取現金。│玖月。 │
├─┼────┼─────┼─────┼─────┼──────────┼──────────┤
│6│105年12 │基隆市安樂│江瑞宸 │1,500元 │江瑞宸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月31日下│區大武崙派│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午4時27 │出所旁 ├─────┤2公克 │,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分後不久│ │戴濬耀 │ │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之某時 │ │0000000000│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賣愷他命1 包予江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 │ │ │宸並收取現金。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7│106年1月│基隆市安樂│江瑞宸 │1,500 元 │江瑞宸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1日晚間6│區「美樂地│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時50分後│汽車旅館」├─────┤2公克 │,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不久之某│旁 │戴濬耀 │ │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時 │ │0000000000│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賣愷他命1 包予江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 │ │ │宸並收取現金。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8│106年1月│新北市瑞芳│王正丞 │1,000 元 │王正丞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3日下午3│區中央路48│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時4分後 │巷58號王正├─────┤1公克 │,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不久之某│丞工作之修│戴濬耀 │ │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時 │車廠外 │0000000000│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賣愷他命1 包予王正│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丞並收取現金。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106年1月│基隆市中正│林佳良 │1,500 元 │林佳良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3 日下午│區和一路7-│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3 時34分│11便利商店├─────┤2公克 │,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後不久之│外 │戴濬耀 │ │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某時 │ │0000000000│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賣愷他命1 包予林佳│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 │ │ │良並收取現金。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06年1月│新北市區萬│潘永峯 │3,000 元 │潘永峯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3日下午4│里加投148 │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時10分許│之1 號旁停│(起訴書誤│4公克 │,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 │ │車場(起訴│載為098900│ │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誤載為加│3466,應予│ │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頭48之11號│更正) │ │販賣愷他命2 包予潘永│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應予更正├─────┤ │峯並收取現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戴濬耀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0000000000│ │ │額。 │
├─┼────┼─────┼─────┼─────┼──────────┼──────────┤
││105年12 │基隆市暖暖│周昆輝 │1,000 元 │周昆輝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販賣第三級毒品│
│ │月16日中│區八堵火車│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12時42分│站附近(起├─────┤1 公克(起│,戴濬耀駕駛其所有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後不久之│訴書誤載為│戴濬耀 │訴書原載不│牌號碼AJE-2661號黑色│、5、6、7、8所示│
│ │某時許(│八堵區,應│0000000000│詳部分應予│自用小客車前往會面,│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起訴書誤│予更正) │ │補充) │販賣愷他命1 包予周昆│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載為下午│ │ │ │輝並收取現金。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4 時42分│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部分,應│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予更正)│ │ │ │ │ │
├─┼────┼─────┼─────┼─────┼──────────┼──────────┤
││106年1月│基隆市暖暖│周昆輝 │1,000 元 │周昆輝撥打電話予戴濬│戴濬耀共同販賣第三級│
│ │1日下午5│區八堵火車│0000000000├─────┤耀聯繫愷他命交易事宜│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時30分後│站附近(起├─────┤1 公克(起│,因戴濬耀在洗澡,即│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不久之某│訴書誤載為│戴濬耀 │訴書原載不│委託王靖巧與周昆輝會│號2、5、6、7所示│
│ │時 │八堵區,應│0000000000│詳部分應予│面交付愷他命1 包並收│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予更正) │ │補充) │取現金,王靖巧嗣將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金轉交予戴濬耀。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王靖巧共同販賣第三級│
│ │ │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號2、5、6、7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表
┌─┬───────┬───────┬───────────────────┬─────┬─────┐
│編│通話時間 │通話方向、對象│通話對象及內容 │卷頁 │所涉之犯罪│
│號│ │ │ │ │事實 │
├─┼───────┼───────┼───────────────────┼─────┼─────┤
│1│105年12月16日 │馬蓉蓉00000000│馬蓉蓉:有空嗎?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上午11時25分35│59→戴濬耀0966│戴濬耀:有阿,妳在哪? │195 頁 │1 │
│ │秒 │128995 │馬蓉蓉:我在歡樂牛排這裡。 │ │ │
│ │ │ │戴濬耀:市區阿? │ │ │
│ │ │ │馬蓉蓉:市區。 │ │ │
│ │ │ │戴濬耀:好阿,到了打給妳。 │ │ │
├─┼───────┼───────┼───────────────────┤ │ │
│2│105年12月16日 │馬蓉蓉00000000│馬蓉蓉:你在哪裡阿? │ │ │
│ │上午11時43分30│59→戴濬耀0966│戴濬耀:等我一下,我從汐止過去。 │ │ │
│ │秒 │128995 │馬蓉蓉:阿? │ │ │
│ │ │ │戴濬耀:很快,我開車。 │ │ │
├─┼───────┼───────┼───────────────────┤ │ │
│3│105年12月16日 │馬蓉蓉00000000│戴濬耀:5分鐘到,我分鐘後妳就可以下來 │ │ │
│ │中午12時14分40│59→戴濬耀0966│ 。 │ │ │
│ │秒 │128995 │馬蓉蓉:你知道我在哪裡嗎? │ │ │
│ │ │ │戴濬耀:不是歡樂牛排? │ │ │
│ │ │ │馬蓉蓉:對。 │ │ │
├─┼───────┼───────┼───────────────────┤ │ │
│4│105年12月16日 │馬蓉蓉00000000│戴濬耀:喂? │ │ │
│ │中午12時20分36│59→戴濬耀0966│馬蓉蓉:你在哪? │ │ │
│ │秒 │128995 │戴濬耀:我在等紅綠燈,左轉就到。 │ │ │
│ │ │ │馬蓉蓉:喔。 │ │ │
│ │ │ │戴濬耀:你看一下,黑色車子,有嗎? │ │ │
│ │ │ │馬蓉蓉:有有有。 │ │ │
├─┼───────┼───────┼───────────────────┼─────┼─────┤
│5│105年12月19日 │龔文偉00000000│龔文偉:我問你喔,你們還有化妝水嗎?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上午9時50分44 │78→戴濬耀0966│戴濬耀:有阿。 │171 至172 │2 │
│ │秒 │128995 │龔文偉:有什麼顏色的? │頁 │ │
│ │ │ │戴濬耀:黑色的。 │ │ │
│ │ │ │龔文偉:你有空嗎? │ │ │
│ │ │ │戴濬耀:有阿。 │ │ │
│ │ │ │龔文偉:你知道樂食義大利麵嗎? │ │ │
│ │ │ │戴濬耀:你等我一下喔,我沖個澡馬上過去│ │ │
│ │ │ │ 。 │ │ │
│ │ │ │龔文偉:好阿。 │ │ │
│ │ │ │戴濬耀:你傳地址給我。 │ │ │
│ │ │ │龔文偉:用訊息傳嗎? │ │ │
│ │ │ │戴濬耀:嗯恩。 │ │ │
│ │ │ │龔文偉: OK,掰。 │ │ │
├─┼───────┼───────┼───────────────────┤ │ │
│6│105年12月19日 │龔文偉00000000│200臺灣基隆市○○區○○街0000號 │ │ │
│ │上午9時52分46 │78→戴濬耀0966│ │ │ │
│ │秒 │128995 │ │ │ │
├─┼───────┼───────┼───────────────────┤ │ │
│7│105年12月19日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我大概5-10分鐘到,到了打給你。│ │ │
│ │上午10時24分11│95→龔文偉0936│龔文偉:好好,你快到了打給我,謝啦,掰│ │ │
│ │秒 │162478 │ 。 │ │ │
├─┼───────┼───────┼───────────────────┤ │ │
│8│105年12月19日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我到了。 │ │ │
│ │上午10時39分20│95→龔文偉0936│龔文偉:好,你到理髮廳停就可以了。 │ │ │
│ │秒 │162478 │ │ │ │
├─┼───────┼───────┼───────────────────┤ │ │
│9│105年12月19日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我沒有看到理髮廳阿。 │ │ │
│ │上午10時40分37│95→龔文偉0936│龔文偉:你可能走錯了。 │ │ │
│ │秒 │162478 │戴濬耀:還是你可以過來? │ │ │
│ │ │ │龔文偉:你在哪裡? │ │ │
│ │ │ │戴濬耀:我現在在(延平街)運動公園這裡│ │ │
│ │ │ │ ,智仁運動公園。 │ │ │
│ │ │ │龔文偉:我想一下。 │ │ │
│ │ │ │戴濬耀:那個(延平街)斜坡上來,最上面│ │ │
│ │ │ │ 這裡。反正我這裡就是延平街55號│ │ │
│ │ │ │ 。 │ │ │
│ │ │ │龔文偉:你有看到延平所嗎? │ │ │
│ │ │ │戴濬耀:延平所在我最下面。 │ │ │
│ │ │ │龔文偉:喔,你走另一個坡喔。好,我騎過│ │ │
│ │ │ │ 去找你。 │ │ │
│ │ │ │戴濬耀:掰。 │ │ │
├─┼───────┼───────┼───────────────────┼─────┼─────┤
││105年12月20日 │王仕豪00000000│戴濬耀:喂?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凌晨1時19分34 │56→戴濬耀0966│王仕豪:你在哪? │182 頁 │3 │
│ │秒 │128995 │戴濬耀:金山。 │ │ │
│ │ │ │王仕豪:在金山衝三小? │ │ │
│ │ │ │戴濬耀:吃飯阿。 │ │ │
│ │ │ │王仕豪:你要來街上嗎? │ │ │
│ │ │ │戴濬耀:要等一下。 │ │ │
│ │ │ │王仕豪:聽你的聲音沒辦法來ㄟ。 │ │ │
│ │ │ │戴濬耀:怎麼說? │ │ │
│ │ │ │王仕豪:你有辦法來嗎? │ │ │
│ │ │ │戴濬耀:有阿,怎麼會沒辦法? │ │ │
│ │ │ │王仕豪:來國家新城。 │ │ │
│ │ │ │戴濬耀:國城哪裡? │ │ │
│ │ │ │王仕豪:停車場阿。 │ │ │
│ │ │ │戴濬耀:就上次那裡? │ │ │
│ │ │ │王仕豪:好。 │ │ │
│ │ │ │戴濬耀:掰掰。 │ │ │
├─┼───────┼───────┼───────────────────┤ │ │
││105年12月20日 │王仕豪00000000│王仕豪:你到哪裡了? │ │ │
│ │凌晨1時36分55 │56→戴濬耀0966│戴濬耀:大武崙,哥哥不要趕,晚上開車危│ │ │
│ │秒 │128995 │ 險。 │ │ │
├─┼───────┼───────┼───────────────────┤ │ │
││105年12月20日 │王仕豪00000000│王仕豪:鬥陣ㄟ,你在哪? │ │ │
│ │凌晨1時38分59 │56→戴濬耀0966│戴濬耀:你剛剛不是問過了? │ │ │
│ │秒 │128995 │王仕豪:大武崙阿? │ │ │
│ │ │ │戴濬耀:對阿。 │ │ │
│ │ │ │王仕豪:過圓環了嗎? │ │ │
│ │ │ │戴濬耀:我很快就到了,哥哥你不要煩惱,│ │ │
│ │ │ │ 不要這麼急,絕對讓你開開心心的│ │ │
│ │ │ │ 。 │ │ │
├─┼───────┼───────┼───────────────────┤ │ │
││105年12月20日 │王仕豪00000000│戴濬耀:喂? │ │ │
│ │凌晨1時40分15 │56→戴濬耀0966│王仕豪:你那裡有「飲料」嗎? │ │ │
│ │秒 │128995 │戴濬耀:有啦,放心,準備好了。 │ │ │
│ │ │ │王仕豪:OK。 │ │ │
│ │ │ │戴濬耀:掰掰。 │ │ │
├─┼───────┼───────┼───────────────────┼─────┼─────┤
││105年12月20日 │張雅涵00000000│張雅涵:「我想要吃麥當勞」。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下午5時37分11 │56→戴濬耀0966│戴濬耀:好阿,你在哪裡? │155 頁 │4 │
│ │秒 │128995 │張雅涵:我在全聯這裡,你買給我吃。 │ │ │
│ │ │ │戴濬耀:哪裡? │ │ │
│ │ │ │張雅涵:廟口全聯。 │ │ │
│ │ │ │戴濬耀:廟口全聯,好,OK。 │ │ │
│ │ │ │張雅涵:多久到? │ │ │
│ │ │ │戴濬耀:20分鐘。 │ │ │
│ │ │ │張雅涵:快一點可以嗎? │ │ │
│ │ │ │戴濬耀:可以阿,可以阿,現在車多嘛~差│ │ │
│ │ │ │ 不多15~20分鐘,到了打給你。 │ │ │
│ │ │ │張雅涵:恩。 │ │ │
├─┼───────┼───────┼───────────────────┤ │ │
││105年12月20日 │戴濬耀00000000│張雅涵:喂。 │ │ │
│ │下午5時54分26 │95→張雅涵0955│戴濬耀:這邊有一間冰店你知道嗎?泡泡冰│ │ │
│ │秒 │555756 │ 。 │ │ │
│ │ │ │張雅涵:知道,下去,掰掰。 │ │ │
├─┼───────┼───────┼───────────────────┼─────┼─────┤
││105年12月19日 │戴濬耀00000000│【太好了胖子回來】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 │95→廖子豪0973│週年慶活動男女都愛的七號香水「1.5ml 」│254頁 │5 │
│ │ │438857 │香水現在特價1500,還有超級保濕化妝水一│ │ │
│ │ │ │瓶特價500 元,歡迎您來電洽詢胖子很高興│ │ │
│ │ │ │為您服務。 │ │ │
├─┼───────┼───────┼───────────────────┼─────┤ │
││105年12月21日 │廖子豪00000000│戴濬耀:喂? │偵403 卷第│ │
│ │下午6時6分18秒│57→戴濬耀0966│廖子豪:你們有空嗎? │273 頁 │ │
│ │ │128995 │戴濬耀:有。 │ │ │
│ │ │ │廖子豪:你們在哪? │ │ │
│ │ │ │戴濬耀:我在深澳坑。 │ │ │
│ │ │ │廖子豪:我在外木山這邊。 │ │ │
│ │ │ │戴濬耀:哪裡? │ │ │
│ │ │ │廖子豪:外木山。 │ │ │
│ │ │ │戴濬耀:哪裡阿? │ │ │
│ │ │ │廖子豪:外木山裡面廁所這邊。 │ │ │
│ │ │ │戴濬耀:好阿,你等我一下。 │ │ │
│ │ │ │廖子豪:還是你到的時候打給我。 │ │ │
│ │ │ │戴濬耀:好阿。 │ │ │
│ │ │ │廖子豪:你大約要多久? │ │ │
│ │ │ │戴濬耀:我趕一下,現在塞車。 │ │ │
│ │ │ │廖子豪:好。 │ │ │
├─┼───────┼───────┼───────────────────┤ │ │
││105年12月21日 │廖子豪00000000│王靖巧:他現在在忙,我等一下叫他回撥給│ │ │
│ │下午6時41分51 │57→戴濬耀0966│ 你。 │ │ │
│ │秒 │128995 │廖子豪:好,掰掰。 │ │ │
├─┼───────┼───────┼───────────────────┤ │ │
││105年12月21日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我現在要從中山區過去了。 │ │ │
│ │下午6時45分21 │95→廖子豪0973│吳姵莉:還是要約市區? │ │ │
│ │秒 │438857 │戴濬耀:不用,我剛好要去大武崙。 │ │ │
│ │ │ │吳姵莉:要去大武崙喔。 │ │ │
│ │ │ │戴濬耀:我現在要過去妳那邊,5分鐘。 │ │ │
│ │ │ │吳姵莉:你在中山區哪裡?我剛好要回家。│ │ │
│ │ │ │戴濬耀:不要這樣好不好,妳讓我過去找妳│ │ │
│ │ │ │ ,這樣比較順。 │ │ │
│ │ │ │吳姵莉:那我們約廁所,海興(游泳池)再│ │ │
│ │ │ │ 過來廁所那裡。 │ │ │
│ │ │ │戴濬耀:好,沒問題。 │ │ │
├─┼───────┼───────┼───────────────────┤ │ │
││105年12月21日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我到了。 │ │ │
│ │下午6時54分53 │95→廖子豪0973│廖子豪:你在哪? │ │ │
│ │秒 │438857 │戴濬耀:黑色車子。 │ │ │
│ │ │ │廖子豪:我廁所旁邊這台。 │ │ │
│ │ │ │戴濬耀:你可以下車嗎? │ │ │
│ │ │ │廖子豪:好,等一下。 │ │ │
├─┼───────┼───────┼───────────────────┼─────┼─────┤
││105年12月30日 │戴濬耀00000000│【太好了正版胖子回來了】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 │95→江瑞宸0908│歡慶元旦假期,產品全面更新,男女都愛的│92頁 │6 │
│ │ │903359 │香奈兒七號香水「2ml 」香水現在特價1500│ │ │
│ │ │ │,還有超級保濕化妝水一瓶特價500 元,三│ │ │
│ │ │ │瓶1200品質超優,歡迎您來電洽詢胖子很高│ │ │
│ │ │ │興為您服務。別人沒有的價錢我們家有,保│ │ │
│ │ │ │證滿意。 │ │ │
├─┼───────┼───────┼───────────────────┼─────┤ │
││105年12月31日 │江瑞宸00000000│戴濬耀:哥哥。 │偵403 卷第│ │
│ │下午3時49分10 │59→戴濬耀0966│江瑞宸:你醒啦? │216頁背面 │ │
│ │秒 │128995 │戴濬耀:你在哪? │ │ │
│ │ │ │江瑞宸:金山。 │ │ │
│ │ │ │戴濬耀:我在臺北,回去打給你。 │ │ │
│ │ │ │江瑞宸:不然我們約大武崙? │ │ │
│ │ │ │戴濬耀:大武崙哪裡?麥當勞好了。 │ │ │
│ │ │ │江瑞宸:好啦。 │ │ │
│ │ │ │戴濬耀:你多久會到? │ │ │
│ │ │ │江瑞宸:我在新莊,現在飆回去,差不多20│ │ │
│ │ │ │ 幾分鐘。 │ │ │
│ │ │ │戴濬耀:好,我們在那邊等。 │ │ │
├─┼───────┼───────┼───────────────────┤ │ │
││105年12月31日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我到了。 │ │ │
│ │下午4時12分28 │95→江瑞宸0908│江瑞宸:這麼快。 │ │ │
│ │秒 │903359 │戴濬耀:我還在堤頂大道。 │ │ │
│ │ │ │江瑞宸:堤頂大道!?那你知道洗車場嗎?│ │ │
│ │ │ │戴濬耀:什麼洗車場? │ │ │
│ │ │ │江瑞宸:我不知道ㄟ。 │ │ │
│ │ │ │戴濬耀:我跟你約大武崙派出所? │ │ │
│ │ │ │江瑞宸:好。 │ │ │
├─┼───────┼───────┼───────────────────┤ │ │
││105年12月31日 │江瑞宸00000000│戴濬耀:那裡有一間洗車場你有看到嗎?「│ │ │
│ │下午4時27分45 │59→戴濬耀0966│ 響亮」洗車場,我在旁邊吃牛肉。│ │ │
│ │秒 │128995 │江瑞宸:好。 │ │ │
├─┼───────┼───────┼───────────────────┼─────┼─────┤
││106年1月1日下 │江瑞宸00000000│江瑞宸:你在哪裡?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午5時42分41秒 │59→戴濬耀0966│戴濬耀:八堵。 │217 頁 │7 │
│ │ │128995 │江瑞宸:你可以出來嗎? │ │ │
│ │ │ │戴濬耀:可以阿,看要約哪裡? │ │ │
│ │ │ │江瑞宸:我等一下打給你,你可以到大武崙│ │ │
│ │ │ │ 嗎? │ │ │
│ │ │ │戴濬耀:可以阿,大武崙相等阿。 │ │ │
│ │ │ │江瑞宸:好阿,大武崙哪裡? │ │ │
│ │ │ │戴濬耀:看你哪裡可以。 │ │ │
│ │ │ │江瑞宸:我等一下打給你,因為金山過去會│ │ │
│ │ │ │ 塞車。 │ │ │
│ │ │ │戴濬耀: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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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下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你到哪裡了? │ │ │
│ │午6時9分39秒 │95→江瑞宸0908│江瑞宸:我在塞車。 │ │ │
│ │ │903359 │戴濬耀:塞在哪? │ │ │
│ │ │ │江瑞宸:野柳。 │ │ │
│ │ │ │戴濬耀:我跟你約小美(Melody汽車旅館)│ │ │
│ │ │ │ 的(武聖街口)7-11,這樣你比較│ │ │
│ │ │ │ 近。 │ │ │
│ │ │ │江瑞宸:好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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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下 │江瑞宸00000000│江瑞宸:你在那邊了嗎? │ │ │
│ │午6時36分27秒 │59→戴濬耀0966│戴濬耀:我要到了,等紅燈。 │ │ │
│ │ │128995 │江瑞宸:你可以到全聯嗎? │ │ │
│ │ │ │戴濬耀:我跟你約7-11就好,你彎過來就到│ │ │
│ │ │ │ 了。 │ │ │
│ │ │ │江瑞宸: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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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下 │江瑞宸00000000│戴濬耀:你轉進來了嗎?你進來一點有一個│ │ │
│ │午6時50分37秒 │59→戴濬耀0966│ 國際百貨,我在柑仔店等你。 │ │ │
│ │ │128995 │江瑞宸: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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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3日下 │王正丞00000000│王正丞:四腳亭。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午2時40分15秒 │65→戴濬耀0966│戴濬耀:四腳亭哪裡? │189 頁 │8 │
│ │ │128995 │王正丞:OK店附近。 │ │ │
│ │ │ │戴濬耀:你傳簡訊給我。 │ │ │
│ │ │ │王正丞:你在哪裡? │ │ │
│ │ │ │戴濬耀:八堵這裡。 │ │ │
│ │ │ │王正丞:你知道鐵工廠這邊嗎? │ │ │
│ │ │ │戴濬耀:我對那邊不熟。 │ │ │
│ │ │ │王正丞:你到橋頭打給我。四腳亭的橋頭。│ │ │
│ │ │ │戴濬耀:我就是對那邊不熟。 │ │ │
│ │ │ │王正丞:我傳地址給你,多久會到? │ │ │
│ │ │ │戴濬耀:我剛睡醒,弄一弄出門。 │ │ │
│ │ │ │王正丞:還是我過去找你? │ │ │
│ │ │ │戴濬耀:不用阿,我去找你。 │ │ │
│ │ │ │王正丞:好。 │ │ │
│ │ │ │戴濬耀:OK。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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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3日下 │王正丞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 │ │
│ │午2時42分17秒 │65→戴濬耀0966│ │ │ │
│ │ │12899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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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3日下 │王正丞00000000│王正丞:有看到嗎? │ │ │
│ │午2時49分18秒 │65→戴濬耀0966│戴濬耀:有阿,我現在要出門了。 │ │ │
│ │ │12899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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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3日下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我在鐵工廠吧。 │ │ │
│ │午3時4分15秒 │95→王正丞0912│王正丞:再直直開。 │ │ │
│ │ │547065 │戴濬耀:看到金華商店。 │ │ │
│ │ │ │王正丞:對,再過來。有看到修理場嗎?你│ │ │
│ │ │ │ 的右手邊。 │ │ │
│ │ │ │戴濬耀:看到了,修車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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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19日 │戴濬耀00000000│【太好了胖子回來】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上午11時7分9秒│95→林佳良0927│週年慶羅男女都愛的七號香水「1.5ml」 │163 頁 │9 │
│ │ │770566 │香水現在特價1500,還有超級保濕化妝水一│ │ │
│ │ │ │瓶特價500元,歡迎您來電洽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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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1 月3 日│林佳良00000000│林佳良:有空嗎? │ │ │
│ │下午2 時23分40│66→戴濬耀0966│戴濬耀:有。 │ │ │
│ │秒 │128995 │林佳良:你來和平島,「幫我買飲料」。 │ │ │
│ │ │ │戴濬耀:沒有飲料了,「飲料」要晚上。 │ │ │
│ │ │ │林佳良:好阿,你晚上打給我。你先過來好│ │ │
│ │ │ │ 了。 │ │ │
│ │ │ │戴濬耀: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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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3日下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哥哥,我在全家,還是7-11? │ │ │
│ │午3時25分23秒 │95→林佳良0927│林佳良:7-11好了。 │ │ │
│ │ │770566 │戴濬耀:好,OK,拜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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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3日下 │戴濬耀00000000│戴濬耀:哥哥,你在哪? │ │ │
│ │午3時31分3秒 │95→林佳良0927│林佳良:等我一下。 │ │ │
│ │ │770566 │戴濬耀:好,OK,拜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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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3日下 │林佳良00000000│戴濬耀:喂? │ │ │
│ │午3時34分52秒 │66→戴濬耀0966│林佳良:你開車喔? │ │ │
│ │ │128995 │戴濬耀:恩阿,黑色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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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1 月1 日│戴濬耀00000000│【太好了正版胖子回來了】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某時 │95→潘永峯0989│歡慶元旦假期,產品全面更新,男女都愛的│85頁 │ │
│ │ │003446 │香奈兒七號香水「2ml 」香水現在特價1500│ │ │
│ │ │ │,還有超級保濕化妝水一瓶特價500 元,三│ │ │
│ │ │ │瓶1200品質超優,歡迎您來電洽詢胖子很高│ │ │
│ │ │ │興為您服務。別人沒有的價錢我們ni家有,│ │ │
│ │ │ │保證滿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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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16日 │周昆暉00000000│周昆暉:你在哪裡?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中午12時33分32│59→戴濬耀0966│戴濬耀:我在中山區。 │246 頁 │ │
│ │秒 │128995 │周昆暉:我在義一路這裡。 │ │ │
│ │ │ │戴濬耀:我跟你約八堵好不好? │ │ │
│ │ │ │周昆暉:八堵哪邊? │ │ │
│ │ │ │戴濬耀:八堵火車站。 │ │ │
│ │ │ │周昆暉:好阿,我馬上到。 │ │ │
│ │ │ │戴濬耀:你等我一下喔。 │ │ │
│ │ │ │周昆暉:掰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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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16日 │周昆暉00000000│周昆暉:你到了嗎?我已經到了。 │ │ │
│ │中午12時42分37│59→戴濬耀0966│戴濬耀:我要下交流道了,你什麼車? │ │ │
│ │秒 │128995 │周昆暉:一台黑色的NISSAN。 │ │ │
│ │ │ │戴濬耀:你等一下看一台黑色的FOCU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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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下 │周昆暉00000000│周昆暉:你在哪? │偵403 卷第│附表一編號│
│ │午5時2分19秒 │59→戴濬耀0966│戴濬耀:八堵。 │246 頁 │ │
│ │ │128995 │周昆暉:我到了打給你。 │ │ │
│ │ │ │戴濬耀:好,掰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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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下 │周昆暉00000000│周昆暉:我到了,我在紅綠燈下。 │ │ │
│ │午5時30分25秒 │59→戴濬耀0966│戴濬耀:紅綠燈下? │ │ │
│ │ │128995 │周昆暉:八堵火車站,飛鏢這一排的紅綠燈│ │ │
│ │ │ │ 下。 │ │ │
│ │ │ │戴濬耀:喔,我叫我女朋友下去。 │ │ │
│ │ │ │周昆暉:幫我買一罐飲料。 │ │ │
│ │ │ │戴濬耀: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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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本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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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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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愷他命(併同難以完全與│6包 │白色結晶6 包,合計淨重9.843 公克,驗餘│
│ │毒品析離之包裝袋) │ │淨重9.8005公克(起訴書誤載為9.8430公克│
│ │ │ │,應予更正),純度87.7% ,純質淨重8.63│
│ │ │ │23公克,係戴濬耀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一│
│ │ │ │次購入所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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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黑色小米牌手機(插置行│1支 │手機及SIM 卡均屬戴濬耀所有,為本案歷次│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工具 │
│ │SIM 卡1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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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金2,200 元(起訴書誤│ │戴濬耀販賣愷他命予與潘永峯之所得(原為│
│ │載為3,000元) │ │3,000 元,已花用800 元部分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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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愷他命(併同難以完全與│10包│白色結晶10包,合計淨重16.5430 公克,驗│
│ │毒品析離之包裝袋) │ │餘淨重16.4187 公克,純度94.8% ,純質淨│
│ │ │ │重15.6828 公克,係戴濬耀為本案販賣第三│
│ │ │ │級毒品1次購入所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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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子磅秤 │1臺 │戴濬耀所有,於歷次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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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夾鍊袋 │85個│戴濬耀所有,於歷次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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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封口機 │1 臺│戴濬耀所有,於歷次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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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1 輛│戴濬耀所有,登記於王靖巧名下,為戴濬耀│
│ │福特六和廠牌自用小客車│ │於附表一編號1至販賣第三級毒品所使用│
│ │ │ │之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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