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單聲沒,5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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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岱蔚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68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EW ERA 」商標之帽子壹頂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岱蔚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6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仿冒「NEW ERA」商標之帽子1頂,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又扣案仿冒「NEW ERA 」商標之帽子1 頂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NEW ERA 鑑定報告各1 份存卷可查,足認上開仿冒「NEW ERA 」商標之帽子1 頂,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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