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基交簡附民,29,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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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田汝琳
蔡順生
被 告 花庭毅
花進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交簡字第6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同法第501條或504條之規定,復為同法第50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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