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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2號、107 年度偵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奇霖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基隆市政府有調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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