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易,551,2018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齡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齡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