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簡上,18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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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芳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基簡字第1007號中華民國107 年7 月9 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609號)提起上訴,暨聲請併案審理(併案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301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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