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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謙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後,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74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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